習總到港說溜了嘴,說什麼「行政立法司法互相理解支持」(簡稱「三權合作」),香港曾小(圈子)政府龜縮無言不作抗議可以理解,大律師公會挺身而出發表聲明維護香港司法獨立也是恰如其份,至於律師會卻沒走出來說點什麼,某副會長在電台節目給質問得尷尬仍力稱習總說話沒問題,雖叫人汗顏,但「事務律師」以事(業)務為首要考慮,也可算是意料之中。什麼國家領導說溜嘴的事,世界各國每天發生也不是什麼新聞,又不是實在地有政策的改變或行動,本來也沒什麼好說,正所謂「邊個係人邊個係鬼」大家都心中有數,早應該打個哈哈,草草收場,大家也本打算安心放暑假去好了。
偏偏這些日子,總有些人不時走出來硬要力挺「三權合作論」。
「三權分立」固然是一個理念,目標是達至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得以互相制衡而不至一權獨大,出現獨裁。在現實執行中,放諸各國當然是有所分別,亦沒有什麼國家真的明文規定「三權分立」,而只會在憲法文件中定下三權各自職能及產生解散辦法等讓制度能盡量達至「互相制衡」的目標,在結構上「三權」是否真的「分」得很開而「立」,反倒不是重點。
力挺「三權合作」者,不少都以「三權分立」在英美執行的情況作論,例如提到英國有上議院這歷史遺留的問題議會,或美國法官不時會受詬病指其受行政方面的政治影響等。但這些是當地執行時不力的問題,其所違反「三權分立」所生之問題,亦為當地人民所批評,那正正是反映,「三權分立」實行不足之惡果,更讓人明白「分立」的重要。
其實,今次風波中,也沒什麼人說香港要堅持「三權分立」。行政立法會,於運作上關係比較密切,也是現實情況,而按香港現時的立法會組成,民選成分不足,不少時候其實都是跟行政部一鼻孔出氣,本來就沒什麼分立之事。但香港行的肯定不是「三權合作」,因為最起碼,香港司法系統是高度地獨立的,而這亦是「三權合作」反對者最大的關注。
香港司法系統的獨立性,享譽世界,亦因此仍令香港人以至世界各地人士對香港還有信心,最起這是我認為香港還可以住人的原因。因為司法系統獨立,就算有人要在政制上胡作非為,獨攬大權,又或奸商高官勾結,利益輸送,總不能太過「離譜」(過分),因為仍受香港法律受規管,不能超越法律容許的界限,不合法的決定,不論其政治原因是什麼,可以在法庭給推倒,保障人民的法理基本權益。一般市民,只要日常守法,可以有信心自己的權利及財產不會因「政治因素」給侵吞掉。對於商家以言,這更是投資決定的基石,只要商業行為是基於法律而行,沒有政治特權者可以干擾其運作,而政策的推行因為有相應法律規管,不可什麼人說了算,政策風險減低,商業環境更可預見,更能吸引資金投入。
司法獨立的其中一個特點,就是純粹按法律原則作司法判決,尤其盡量避免去跟其他單位去合作或對其理解。越多合作越多因理解而配合,只會使司法結果越不可預見,政策風險增加,整體社會變得更不穩定。這個司法合作的情況在國內其他城市比比皆是,法院跟政治配合,人民對法律以至正常政府制度沒信心,無法通過正式渠道爭取自身權益,只能通過抗爭式的手段,爭取公道的對待,結果往往要麼大家死忍不作聲,要麼就暴動抗爭的極端情況。這絕不是我們希望香港演變成的樣子,因此當有關領導不知有意無意說要司法機關合作,不管其有心沒意,我們是理應站出來說清楚立場,及堅持司法制度的獨立性。
這陣子部分跑出來力持習總「三權合作」論者,說基本法都已寫明「司法獨立」,所以習總說的沒有影響云云。又有說這說法沒錯,說各施其識就是所謂合作。既然基本法所列的「司法獨立」是正確而明顯的,那末那邊廂習總「三權合作」論肯定是邏輯上相違反的,豈能沒錯?又或原來互不相干的做法也算合作,豈非對「合作」一詞胡亂曲解?何以飽讀詩書之人,仍能為了迎合長官意志,說出如此不合邏輯的歪理?
今天拜讀了《信報》練乙錚先生的文章,他說:
「憲法『保證』了的東西,從來都不會自動落實,在專國家裡如此,在號稱民主社會裡,亦何嘗不然。(版主按:如美國)」
儘管基本法列明香港「司法獨立」,但這獨立性,仍得由我們堅守方可保證。若光為了討好領導,連基本邏輯或香港核心價值也不顧,最後只是把香港的利業都斷送了。
文棍們,香港前途堪輿,你們於心何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