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國內法律專家又再次發聲,指同一人任特首最多10年云云,跟其之前所說可以連任12年的說法又再不同,到底是怎麼回事?

今天特意去把基本法的相關條文拿來看一遍,以免再次人云亦云。基本法第四十六條寫著:「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以往我一直以為自己中文還可以,今天可就難說了。這一條文,前後共二十字,我左看右看,也看不出「兩年」的意思。我一直以為,條文說的是:只要你是特首,你的任期為五年。但原來中文博大精深,字裡行間,竟還有立法原意這深層意義。

先別說普通法根本就不會亦不應考慮「立法原意」這回事,就文字而論,繼任特首,難道不是特首?若是特首,即受四十六條管轄,即任期為五年。今法律專家所說,原來立法之時,繼任特首,並非特首。此謂之玄,玄之又玄,眾妙之門。古人云:白馬非馬。今法律專家所云,乃古風也!

原來此特首非彼特首,此繼任特首不是四十六條所指的特首(即是繼任特首不是特首,卻是個異型)。然則即是四十六條的連任限制亦與此繼任特首無關了,即是零七年選出來的「真」特首才受連任限制,繼任特首理應毫無限制,若繼任特首剛巧是零七年出選的特首,則其最高可任特首十二年……不對,是任「繼任特首」兩年,另任「特首」十年。

今法律專家卻說,此繼任特首最多只能任特首十年,換句話說,即承認此繼任特首其實亦即特首,繼任年期亦作一屆算。若如是,則繼任特首任期受四十六條所管轄,即為五年。此又與前繼任特首任期為兩年的結論不符。

若按法律行事,則若此繼任人為特首,則任期為五年;若不是特首,則可連任十二年。非此即彼,無從置疑。今法律專家說非此亦非彼,如此不合邏輯的事,我實在是搞不懂。

或者實在有釋法的需要,如此不合邏輯,無可理解的解釋,也只有人大能釋出來。

2 Comments

  1. Sinan says:

    所以說,中文博大精深,我等凡夫俗子搞不懂的。

  2. rururu says:

    有日聽電台節目,提起周星馳的審死官:某人被判以橫首之刑.周指該人已將自己首及打橫放, 便是完成了橫首之刑. 並指此仍與橫首死刑之別云云.
    原來我國還有很多周星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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